近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十一部门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6〕21 号),针对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待遇计发、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鹏锦律师事务所深耕广东工伤法律服务,结合新规,分两种情形解读十级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新规第十二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后,存在两种待遇计发方式: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工资流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本人实际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难以核实、无法提供职工本人工资材料时,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直接参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183 元,解决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不固定、工资举证困难的痛点。同时,即便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到期,只要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后续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旧可以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划定工程各方责任边界:项目未参保、开工后才参保,或是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前、终止后的,工伤待遇由职工用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之后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向责任方追偿,有效解决工地层层转包后各方互相推诿、伤者索赔无门的困境。
十级工伤赔偿两种核算案例 情形一:伤者可提供完整工资流水(月工资 10000 元) 广东某工地工人作业受伤,认定工伤、鉴定十级伤残,可提供连续工资流水,按实际工资计发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 个月共计 70000 元,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共计 10000 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共计 40000 元。三项核心补助金合计120000 元,另可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情形二:伤者无工资流水、无法证明工资标准 同样为十级工伤,伤者无工资凭证,按新规统一以9183 元 / 月全口径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4281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9183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6732 元。三项核心补助金合计110196 元,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可另行依法索赔。
这里要特别提醒,新规同时规定,同一职工同一事故,不能同时走单位参保和项目参保两条途径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符合两种参保条件的,优先以用人单位参保方式申请工伤认定。很多工友受伤后容易被单位压低赔偿金额、诱导签署低价和解协议,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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