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入职仅 3 天发生工伤,无社保,公司全赔118077.64 元!
2026-10-23 09:09:47 22

入职仅 3 天即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又未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借短期用工、劳务合同的名义否认工伤事实,还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拖延维权进程,劳动者面临证据薄弱、索赔受阻的现实困境。本案便是该类典型纠纷,看我方律师层层突破,帮助劳动者成功争取十级工伤各项赔偿。

承办律所: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方颖燊

案情梳理

委托人张女士(化名)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入职 A 人力资源公司(化名,下称 “用人单位”),岗位为检测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约定底薪 2520 元 / 月 + 加班费 + 其他福利,用人单位未为张女士缴纳工伤保险。

2025 年 3 月 12 日,张女士在工作过程中脚部受伤。受伤后其先在诊所保守治疗,后续再到医院就诊。2025 年 4 月 17 日,委托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5 年 6 月 9 日,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确认本次受伤属于工伤,责任单位为该人力资源公司。

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认定结果,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案件因此中止审理。经过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两级法院均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尘埃落定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评定张女士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我方代理委托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申请,后续仲裁委恢复案件审理,组织双方质证、开庭,最终作出终局仲裁裁决,支持委托人绝大部分工伤待遇请求。

申请人仲裁诉求

我方代理委托人提出六项仲裁请求:

1.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1122.6 元;
2.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5412 元;
3.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853 元;
4. 支付 2025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26237.52 元;
5. 支付 2025 年 3 月 14 日医疗费 579 元(后委托人主动撤回该项请求);
6. 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

被申请人抗辩意见

1. 否认工伤事实:主张委托人没有受伤当日就诊记录,受伤后未及时向公司报备,还正常出勤,之后才反馈受伤,认为工伤事实虚假,要求驳回全部工伤相关请求;
2. 主张双方属于短期劳务用工,并非劳动关系,委托人属于旷工自离,不存在我方主张的被迫解除情形;
3. 不认可我方主张的工资计算标准,对各项工伤待遇计算基数均不予认可。

同时,用人单位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以此申请劳动仲裁案件中止审理,拉长维权周期。

裁决结果

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支持我方主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1122.6 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5412 元;
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853 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25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12390.04 元;
5.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
6. 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以上各项合计118077.64 元。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难点

难点一:入职时间极短,工伤事实遭到全盘否定,维权遭遇程序阻滞

委托人入职仅仅 3 天就发生事故,受伤初期选择诊所保守治疗,隔几日才到正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抓住就诊时间差,全盘否定工伤事实,并且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导致劳动仲裁程序中止,劳动者维权陷入停滞,整个案件横跨仲裁、行政一审、行政二审多个程序,维权周期长,当事人心理压力大。

办案思路:在仲裁中止阶段,我方持续跟进行政诉讼案件,协助委托人固定受伤经过、就医病历、向组长报备受伤等关键证据,推动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最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工作受伤事实。拿到生效行政判决后,第一时间向仲裁委提交文书,申请恢复仲裁审理,把生效判决作为仲裁阶段核心证据,锁定工伤事实。

难点二:在职时间过短,工资基数举证难度大

劳动者只实际工作 3 天,没有完整月度工资流水,双方对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存在争议,而工资基数直接决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金额。

办案思路:一方面引用生效工伤及行政裁判文书固定工伤事实;另一方面结合合同约定底薪、实际发放工资,同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 60%,应当按照社平工资 60% 计算工伤待遇,争取法定最高保护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

难点三:用人单位混淆劳务与劳动法律关系,企图免除工伤法定责任

用人单位签订名为 “劳务合同” 的书面文件,试图以此规避工伤责任。但判断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合同名称为准,要看实际用工性质。即便签订劳务合同,符合用工特征,发生工伤,单位依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义务。

案件普法

1. 签 “劳务合同” 不等于免除工伤责任

很多企业误以为签订劳务合同就不用承担工伤责任。判断用工性质看实际管理模式、工作内容,不是看合同标题。只要属于单位用工,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单位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3. 刚入职短时间发生工伤,依然有权享受完整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不以入职时间长短作为前提,哪怕入职数天发生工伤,只要工伤认定生效,就可以依法享受全部工伤待遇;本人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 60%,按社平工资 60% 作为基数计算工伤赔偿。

4.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常见的维权拉锯手段,劳动者不要轻易低价和解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拖延时间。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固定证据,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再继续推进劳动仲裁,不要因为程序漫长就放弃合法权益。

5. 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

停工留薪期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终结时间为准,该期间无需上班,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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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工伤案件案情复杂,存在单位否认工伤、证据薄弱、程序多、周期长等困境,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跟进多程序衔接、精准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最大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您遭遇劳动纠纷、工伤事故,欢迎联系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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