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满意或伤情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有严格的流程规范,了解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助于工友高效完成申请并获得公正结论。
【重新鉴定的适用情形】
重新鉴定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是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情发生显著变化,申请复查鉴定。
两种情形的申请对象和流程有所区别:
不服初次结论的再次鉴定向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
伤情变化的复查鉴定向原作出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
【不服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的完整流程】
第一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准备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包括再次鉴定申请书、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三步,省级委员会受理后发出鉴定体检通知书;
第四步,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鉴定;
第五步,省级鉴定委员会在收到体检报告后60日内作出最终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具有不可再申诉的终局效力。
【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的完整流程】
第一步,确认鉴定结论作出已满一年且伤情确有显著变化;
第二步,准备复查鉴定申请材料,须附上伤情变化的医疗证明和新近检查报告;
第三步,向原作出结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第四步,配合鉴定体检程序;
第五步,等待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
复查鉴定结论可能维持原等级、提高等级或降低等级,职工均应予以接受,但若不服仍可在15日内申请省级再次鉴定。
【专业律师全程跟进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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