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我们员工,你是承揽人”“你跟我签的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这两句话,是工伤维权现场出现频率最高的挡箭牌。辽宁铁岭中院 11 月发布的一起案例给了明确回答:认定法律关系不看协议叫什么名字,看的是报酬怎么发、管理权从哪来、活怎么干。包装得再像承揽,实质是用工,责任就跑不掉。
一、案情:把班组长包装成“承揽人”,法院不认
四川宜宾某粮油公司把一个班组的管理工作交给钟某某,对外称双方是承揽关系,只有口头约定或简易协议。但实际操作中,公司持续给钟某某考勤、派工、发薪的权限,按月固定支付管理报酬。某日,钟某某安排邱某某开车接送工人去领工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公司抗辩:钟某某是承揽人,不是我们的管理人员,他安排的人闯的祸跟我们无关。
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采纳。理由有三层:钟某某的代班长身份和管理职权来源于公司指派,不是自己揽活;报酬按月固定发放,不是一次性交付特定成果的对价;安排车辆接送工人领工资,本身是完成工资发放任务的配套安排,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最终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侵权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得很直白:用工主体的管理责任,不能靠冠以“承揽”名义转嫁。
二、判断是不是“你的人”,就看这三条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给了三条标准:一是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条同时具备,劳动关系成立。
放到工伤场景,法院和仲裁委还会往下追四个细节:工资怎么发(按月固定打卡,还是按件一次性结算)、管理权从哪来(考勤、排班、罚款、请假谁批)、工作有没有自主性(能不能自己决定接不接活、能不能找人替)、风险谁承担(工具材料谁出、亏损谁担)。这四条里,只要有三条指向单位,写什么名字都不重要。
三、三种最常见的外壳,分别怎么破
第一种,签《劳务协议》《承揽协议》。破法:拿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工牌工装、同事证言,证明你受单位管理、按月领固定工资。第二种,让你注册个体工商户或挂靠第三方平台“接单”。破法:证明经营场所、工具、客户、定价都由单位决定,你只是“换个名义干活”。第三种,包工头招人、单位说“人不是我招的”。破法:建筑施工、矿山等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把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和广东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确立的规则,广东高院、人社部门的口径也一致。
举个金额例子:深圳某工地,包工头按 300 元/天日结招人,工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收入约 9000 元。9000 元低于深圳最低工伤赔偿基数 9694.2 元(16157×60%),按 9694.2 元计算。鉴定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 个月×9694.2=67859.4 元;离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9694.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38776.8 元;三金合计 12 个月,116330.4 元。这笔钱,包工头赔不起的时候,就找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
四、被“包装”了,第一步做什么
第一步,别签任何写有“承揽”“合作”“自愿放弃社保”的文件;已经签了的,把签署时间、当时场景、对方有没有解释内容记录下来,这类协议在工伤认定中并不能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第二步,把“谁管你”的证据固定下来:排班表、打卡记录、工作群指令、罚款单、请假审批、工资转账备注。第三步,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或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由人社部门调查核实——两个程序可以并行推进,不必傻等一个结果。
深圳的工友记住: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 1 年,工伤认定是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两个时限都别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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