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按公司唯一股东的微信指令,把物品从股东家搬到公司,搬运时闪了腰。公司先在工伤申请材料上盖了章,转头又起诉说「这是帮股东办私事」。法院最终维持工伤认定:股东安排的活也是公司的活,单位不认工伤,举证责任在单位。
一、事情经过:一次搬家引发的反悔官司
某技术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老李是唯一股东,小刘是行政经理。一天,老李发微信让小刘把一批物品从自己家搬到公司。小刘搬运过程中腰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之后小刘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写明「在公司搬运物品受伤」,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同意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随即反悔,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请求撤销认定,理由有两条:老李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小刘是帮他办私事;申请材料上的章没走内部审批流程,是擅自盖的,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二、法院三层说理,一层都绕不开
第一层,股东的事就是公司的事。公司系老李一人独资,他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他作出的安排不能简单与公司意志切割;物品被搬到公司商务接待会议室,客观上服务于公司经营活动。第二层,岗位职责之外还有「合理延伸」。小刘担任行政经理,搬运虽没写进岗位说明书,但此类临时性、保障性工作属于该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标准。第三层,举证责任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诉讼中改口说是帮私人搬家,却拿不出充分证据,只能自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工伤认定维持。
三、实务里最常见的,就是这种「先配合、后反悔」
不少单位在申报环节先配合盖章——毕竟不配合申报,行政处理一样躲不掉;等到要真金白银支付待遇了,再回头否认工作原因、否认劳动关系,甚至咬定「章是员工偷盖的」。这些说法在诉讼里都不好使:单位自己出具的申请材料和盖章,是人社局作出认定的重要依据,要推翻必须有扎实的反证。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单位不服只能走行政复议(60 日内)或行政诉讼(6 个月内),打不赢,认定就生效,紧接着就是鉴定和索赔。
还要提醒一句: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常见话术无非几种——「办的是私事」「打架斗殴」「个人雇佣」,但翻来覆去都逃不出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框架:它说是,得它证明。职工这边要做的,是别在单位「做工作」时改口——有人被劝着在询问笔录里说成「顺便帮忙」,一句话就把认定基础拆了。笔录签字前逐句看清楚,事实怎么发生就怎么说。
四、劳动者要抓好的三件事
第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微信群里的指派记录、聊天指令、考勤、监控、工友证言、病历上写清的受伤时间地点和经过,一个都别丢。第二,单位 30 日内不申报的,本人或近亲属一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不要被「公司正在走流程」拖着。第三,单位不认工伤不要慌——法律规定它得拿出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它拿不出,就按工伤算。深圳的工友遇到单位翻脸不认账,可以把这套判决口径摆出来:股东安排的活、领导交代的活,都是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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