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受了工伤,找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责任主体两步锁定
2026-10-30 09:49:23 21

被派遣到工厂车间上班,受伤了才发现劳动合同是跟人力公司签的——工伤认定找谁申请?待遇找谁赔?很多派遣工在这一步就乱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把答案写得很死: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必须协助,两家私下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劳动者。

一、责任主体:派遣单位担责,用工单位协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落到工伤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就补偿办法达成协议,但该约定不得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翻译成大白话:名义上的「东家」是派遣公司,工伤认定由它申报、社保由它缴、待遇差额由它兜底;实际干活所在的用工单位,责任是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考勤和现场情况。至于两家之间怎么分摊赔偿,那是它们的内部约定,劳动者照着对劳动者有利的方向主张即可。

二、跨地区派遣:在哪参保、按哪里的标准赔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深圳用工的派遣工,社保原则上应缴在深圳,工伤待遇也按深圳(统筹地区)口径核定。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情形是:派遣单位在外地按低标准参保,甚至根本没参保。未参保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标准不降,责任不移。

另外要分清「真派遣」和「假派遣」。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以「派遣」名义用工的,不构成合法派遣,按实际用工情况认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借派遣之名层层转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实操两步走

第一步,锁定申报义务人。先书面通知派遣公司 30 日内申报工伤;它不申报的,本人或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直接向参保地(跨地区派遣的通常是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单位的考勤、排班表、工作证都是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伤的关键证据,提前复印留存。书面通知要留痕——邮寄单据、聊天记录都能证明你已催告,单位拖延不报的,这段等待时间发生的医疗费仍应由它承担。

第二步,索赔时列对当事人。劳动仲裁以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用工单位安全条件缺失、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受伤的,把用工单位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执行时多一重保障。裁决生效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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