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经理帮公司唯一股东把东西从家里搬到公司,搬运中腰伤了。人社局认定工伤,公司不服起诉,理由是"这是帮老板办私事"、"盖的章没走内部审批"。北京通州法院判公司败诉。输的原因不是事实多清楚,是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劳动者这边。
一、先看这个案子
小刘是某技术公司的行政经理,签有劳动合同。公司是个人独资,唯一股东是老李,案发时已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某日老李微信要求小刘把物品从老李家搬到公司,小刘搬运中腰部受伤。
小刘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载明"在公司搬运物品受伤",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同意。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公司随即起诉:老李不是管理人员,这是私人事务;公章未走内部审批,属擅自盖章。
法院认为:物品被搬到公司商务接待会议室,客观上服务公司经营;老李作为唯一股东对公司有实际控制力;小刘是行政经理,此类临时性工作属岗位职责合理延伸。公司主张是私人事务却无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来源:平安浙江网 2026 年 10 月 9 日、蚌埠检察 2026 年 10 月 13 日报道)
二、法律依据: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作了同样规定。
含义要理解透:劳动者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一旦提出,反驳责任就转移到单位。单位拿不出证据推翻,社保部门就按劳动者的主张认定。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很多工友吃亏,不是法条不利,而是连初步证据都没留。首诊病历"受伤经过"一栏写着"腰痛待查",没有任何成因描述,后面再想补,补不回来。
三、《意见(三)》把"三工"写细了
人社部《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 号)第一至三条把三个要件拆开列明。
工作时间: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单位规定的时间,完成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单位能有效管理的区域、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单位以外区域、往返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从事本职受伤、完成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受伤、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伤。"完成临时指派任务"正是小刘案的落脚点——指令不写在岗位说明书里,但它是单位实际发出、指向单位事务的。
四、你手上要有的初步证据
- 指令痕迹:微信、钉钉、短信、电话录音、派工单,截图带时间和上下文。
- 时间地点:打卡、门禁、监控、现场照片,拍清环境特征。
- 伤情与因果:首诊病历、诊断证明。"受伤经过"务必让医生写清"在工作中搬运物品时腰部扭伤",不要只写症状。
-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
- 在场人:工友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先征得对方同意。
五、三种常见抗辩,逐个拆
"这是私人事务,跟工作无关"。破法:看行为是否服务单位经营、是否在岗位职责合理延伸范围内、指令是否来自对单位有实际控制力的人。
"他自己违规操作,责任在他"。破法: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除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三种法定排除情形外,本人有过失不影响认定。
"已经签协议、私了结清了"。破法:未做劳动能力鉴定时签的一次性了结协议,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可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撤销。
还有一句:单位在认定材料上盖章、签字同意,诉讼中又反悔说"盖章没走审批",法院一般不认。公章对外代表公司意志,内部流程是公司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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