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辞职了,跟公司没关系了。」青海一家公司对当日猝死的保安高某就是这样抗辩的。2023 年 11 月 28 日上午,高某办完离职手续仅 10 分钟,倒在公司前台旁,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认定视同因工死亡,公司不服一路打到二审,两级法院均维持工伤认定。(来源:申工社、闽南网 2026 年 10 月 19 日报道)
一、争议焦点:离职当天还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吗
案情并不复杂。高某是这家公司的保安,事发当天上午 8 时 34 分、9 时 55 分还在工作群里交代停车收费事宜,10 时 13 分身着保安服搬纸箱进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办理手续,10 时 23 分在前台旁突发疾病晕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2025 年 2 月 28 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因工死亡。公司随即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劳动关系在辞职经批准时已即时解除。
一审法院给出关键口径: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存续至离职当日的 24 时。高某当天的工作群交代、搬纸箱、在前台办理离职手续,都属于离职当日的收尾性工作,是在工作时间、与工作职责有关的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补充了一点:公司自认离职申请要交至前台留存,前台恰恰是办理离职事务的工作场所。
二、站好最后一班岗,保障不会提前下班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边界讲透了:交接工作、归还物品、办理离职手续,都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内容。企业不能用「人都要走了」来切割责任,离职手续办理期间劳动者仍处在工伤保障覆盖范围内。另外按固定口径,第十五条规定的 48 小时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高某当日抢救无效死亡,时间要件同样满足。
对家属而言,这类案件最有分量的证据往往是最平常的东西:工作群里的交代记录、现场监控、工友证言、急诊病历上标注的发病与接诊时间。事发后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调取监控,比事后补证有效得多。
三、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家属按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视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近亲属可在 1 年内直接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本案中公司没申报,人社部门照样依据调查认定了工伤。
第二步,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文书后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监控、聊天记录这类证据要尽早固定,行政诉讼阶段补证空间很小。
第三步,待遇落地。认定为视同工亡后,可主张三项待遇:2026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56502 元×20=1130040 元(全国统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符合条件的遗属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未参保的,这三项由用人单位按条例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谈不拢就仲裁,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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