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维权的路上,很多劳动者都会撞上公司最常用的两道 “挡箭牌”:
一道是 “我们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我不用赔”;
另一道是 “你自己操作失误有过错,受伤你自己也得担责”。近日,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九级工伤劳动仲裁案件中,用人单位就同时抛出了这两项抗辩。最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裁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 172876 元。
一、案情回顾:车间受伤,公司连劳动关系都不认
工友华某于 2022 年 5 月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工岗位,双方约定月平均工资 8200 元。
在职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工资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发放。
2023 年 6 月 2 日,华某在车间日常作业时不慎受伤。后续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 2 个月。
公司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历经一审、终审程序,法院最终仍判决确认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2024 年 6 月,华某委托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各项工伤待遇赔偿。二、争议焦点一: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公司抗辩
双方属于劳务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的认定难点
这也是绝大多数一线打工人工伤维权的第一道难关: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直接证明劳动关系;
没有社保缴纳记录,缺少官方参保凭证;
工资由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发放,没有公司对公发放的工资流水;
劳动者入职时间不长,手头证据材料极少。
不少公司正是抓住这一点,主张双方是 “临时劳务”“外包合作”,试图从根源上否定工伤责任。仲裁认定
仲裁委明确: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已最终确认,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系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看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劳动者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劳动报酬是否由公司定期支付;
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结合法定代表人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据,依然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争议焦点二:员工操作有过错,能否减轻工伤责任?
公司抗辩
华某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原则:工伤实行 “无过错责任”
仲裁委直接驳回了该项抗辩,并明确: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非员工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哪怕员工在操作中存在疏忽、不规范甚至一般违规,都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减少工伤待遇。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受益者,更有能力控制生产风险、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将职业风险分配给用人单位,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倾斜保护。四、裁决结果:未参保单位,全部待遇自己承担
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华某缴纳工伤保险,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经仲裁委核算,公司需支付以下 5 项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 9 个月,8200 元 ×9 = 73800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8238 元)计算 2 个月,8238 元 ×2 = 16476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 8238 元计算 8 个月,合计 65904 元(申请人主张 65900 元,未超出核算范围,予以支持)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 2 个月,8200 元 ×2 = 16400 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300 元以上各项共计172876 元,公司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律师提示:工伤维权 3 个常见误区
1. 没合同、没社保≠认不了工伤
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只是证据之一,不是唯一标准。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工牌工服、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都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2. 自己操作失误≠不算工伤
普通操作失误、疏忽大意都不影响工伤认定。工伤不追究员工过错,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3. 公司不配合≠维权无路
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本人或近亲属可在受伤后 1 年内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公司不服认定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最终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案代理: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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