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61 岁务工十级工伤获赔 9.6 万!超龄受伤照样算工伤
2026-06-29 12:34:16 15

不少企业认为员工年满 60 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仅构成劳务关系,受伤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明确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受伤被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全额支付全部工伤待遇(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者一方胜诉,完整维权要点整理如下。

一、案件基本案情

1. 当事人信息

原告(劳动者):杨女士,1964 年出生,事发时 61 岁,外地户籍,2025 年 5 月 11 日入职东莞某个体餐饮店。
用人单位:东莞长安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先生,未为杨女士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代理律师:原告委托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胡国武律师、李峰律师全程代理仲裁、一审诉讼。

2. 用工与受伤事实

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 15 元 / 小时计薪;
2025 年 6 月 25 日,杨女士在店内操作压面机时受伤;
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 35 天、第二次住院 20 天,医嘱全程需家属陪护,停工留薪期认定为 2025.6.25-2025.9.30;
2025 年 9 月 9 日人社局认定工伤,同年 11 月鉴定为十级伤残;
杨女士仅每月领取 201.25 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未领取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

受伤后餐饮店仅垫付部分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拒绝足额赔付工伤相关费用。

3. 劳动者起诉八项诉求

医疗费 13802.12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8115.2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7494.4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873.6 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 6305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2750 元;
护理费 17472 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 300 元。

二、餐饮店四大核心抗辩理由(法院全部不予采纳)

餐饮店全程主张无需承担工伤赔偿,提出多项抗辩,法院逐一驳回:

抗辩 1:员工已 61 岁,达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
法院观点:城乡居民养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超龄人员未享受职工养老待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人社局已作出生效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未被撤销前,应当按照工伤标准赔付。

抗辩 2:超龄员工无再就业基础,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观点:依据广东省工伤相关裁判规则,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的超龄工伤职工,有权主张全部三项伤残补助(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该抗辩无法律依据。

抗辩 3:护理费、伙食费已全额垫付,无需重复支付;护理费标准过高
法院观点:已垫付费用仅可抵扣,不能直接免除赔付义务;结合医嘱需全程陪护,按 150 元 / 天核算护理费合法有据,扣除已付款后差额仍需补足。

抗辩 4: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受伤,自身需分担医疗费
法院观点: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员工故意自残,否则无论操作是否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均需全额承担工伤医疗费。

三、法院关键裁判要点(务工者、企业必看)

(一)超龄人员工伤认定核心标准

区分两类超龄务工人员,赔偿结果天差地别:
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退休金:受伤一般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仅百元左右基础养老金):属于未享受法定职工养老待遇,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杨女士属于第二种情形,法院支持全部三项伤残补助。

(二)工伤赔偿计算关键规则

工资低于社平工资 60%,按社平工资 60% 计算伤残补助
2024 年广东非私营单位月均工资 11456 元,60% 即 6873.6 元 / 月,十级伤残计算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 个月 ×6873.6 元 = 48115.2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 个月 ×6873.6 元 = 6873.6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 个月 ×6873.6 元 = 27494.4 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实际月均工资核算,劳动者自愿主张更低金额,法院予以支持;店家垫付的家属住宿费可抵扣停工留薪工资。
护理费:医嘱写明住院及出院全休期间需留陪 1 人,停工留薪全程可主张护理费,店家垫付护工费、家属护理费仅做抵扣,不能免除赔付责任。
伙食补助:按 50 元 / 天计算,店家已付金额高于法定标准,无需重复支付。

四、一审最终判决结果

限涉事餐饮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合计 96684.32 元,明细如下:
医疗费:13802.12 元
三项伤残补助金合计:82483.2 元(伤残 48115.2 + 医疗 6873.6 + 就业 27494.4)
停工留薪期工资:4666 元
护理费:9340 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300 元
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 10 元全部由餐饮店承担。
若店家逾期不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拒不履行将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五、案件延伸普法:两类人群重点提醒

1. 超龄打工人(50/60 岁以上)
入职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工牌、工资转账记录、考勤;
工作受伤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即便超过退休年龄,只要没领职工退休金,均可认定工伤;
保留完整病历、缴费票据、医嘱单,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票据全部留存;
店家拒绝赔付,可委托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提起仲裁、诉讼维权。

2. 餐饮店、加工厂等聘用高龄员工的企业

不要误以为 60 岁以上员工受伤不用赔工伤,仅城乡居民养老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用工尽量购买雇主责任险分散风险,未购买社保则全部工伤待遇由企业自行承担;
员工受伤后垫付费用务必留存转账、聊天记录,诉讼中可依法抵扣赔偿款;
工伤认定作出后,不能单纯以 “超龄无劳动关系” 对抗赔付,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工伤认定才能免责。

六、工伤维权专业律师咨询

本案劳动者代理律所: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胡国武律师、李峰律师
专注劳动工伤、劳务损害、劳动仲裁、民商事诉讼纠纷,擅长处理超龄务工工伤、十级 / 九级伤残赔偿、停工留薪工资追索、强制执行等案件。
律所核心优势
正规备案律师事务所,持证执业律师一对一办案,全程跟进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全流程;
可实行先打官司后付费,前期无需大额垫付律师费,回款后再结算,减轻务工群众经济压力;
深耕东莞劳动工伤案件多年,熟悉东莞法院、仲裁委裁判尺度,尤其擅长超龄人员工伤维权,多起同类案件成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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